近年來,我國經濟界和企業經營者對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的需要日益顯著,擁有無形資產的經營實體之間的交易也處于上升趨勢,如何對無形資產實施評估成為一個急需研究的問題。財政部去年7月發布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準則》),該《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以及評估操作的程序作了規范性要求。筆者結合實際工作擬對該《準則》的一些內容作一些探討。
一、對《準則》第19條內容的探討
《準則》第19款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要說明有關評估項目的下列內容:1.無形資產的性質;2.評估目的;3.評估基準日;4.評估范圍;5.重要的前提、假設、限定條件及其對評估價值的影響;6.評估報告日期。筆者對有關內容作如下探討:
1、關于無形資產的性質!稖蕜t》并未詳細闡明對無形資產性質應如何描述,實際上這是評估必須確定的事項,它與《準則》中所闡明的無形資產定義息息相關。筆者認為評估時應從無形資產的經濟現象和權利去描述其特征和屬性。無形資產性質應包括:物理性能特點;技術特性及優越性;最大最佳效用。無形資產的價值表現為能為所有者帶來可以計量的經濟利益,能潛在增加與之聯系的其他資產的價值。無形資產的權屬應包括:需經專門機構確認并做可辨識的描述;應具備合法的存在條件和法律保護;具有所有權并能合法轉讓;有無形資產存在的有形證據或證明;有一個產生日和一個特定時間消亡日;有明確的無形資產名稱;有取得時間、批準機關與文件號;有所屬人和有效期等等。對于體現無形資產其他經濟現象的市場份額、盈利能力、壟斷能力等,則屬于無形因素和無形影響力,應在有關無形資產的內容中描述。
2、關于評估目的。無形資產評估的一個直接目的是合理預測將來的交易事項。評估目的應該與評估目標相對應,評估目標應該是被評估的具體無形資產及其所有者權益和價值,評估目的要表達三層意思,即對具體的無形資產為什么要實施評估,評估的預期用途,在交易過程中誰將依賴該項評估。因此,在進行評估目的的描述時,首先應描述引起無形資產評估的是什么經濟行為,其次應描述評估關聯交易的狀況及預期用途,最后應描述該評估項目的合法性。
3、關于評估基準日。由于評估結果所確定的評估值僅僅與某一日期有關,選擇適當的評估基準日是必要的。對于無形資產評估的基準日,筆者認為可以是歷史日期、現時日期和未來日期。
4、關于重要前提、假設、限定條件。對于無形資產評估來說,設立基本假設是必要的。要在評估中能合理地、正確地、科學地進行假設,就應選擇適當的價值標準和價值前提。對于無形資產來說,價值標準可以是公平市場價值、公平價值、市場價值、收購價值、使用價值、投資價值、所有者價值等,視無形資產狀況和評估目的的不同而異。如以無形資產轉讓為評估目的通常采用市場價值標準。無形資產的價值前提有持續使用價值、存置價值、強制交換價值等,價值前提的假設需視交易雙方的狀況和無形資產交易處于什么市場環境而定。價值標準、價值前提或評估目的、基準日選取的不同,對無形資產的評估結論有很大影響,這是進行無形資產評估時必須進行確認的問題。在無形資產評估過程中,除了評估的基本假設外,評估人員還應依據被評估無形資產的狀況以及交易的重要事項提出一些或有條件或限制條件。
二、對《準則》第20條內容的探討
《準則》第20條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有關無形資產的下列內容:1.無形資產的權屬;2.使用信息來源;3.宏觀經濟和行業前景;4.無形資產的歷史狀況;5.無形資產的競爭狀況;6.無形資產前景;7.無形資產以往的交易。下面就有關內容作探討:
1、關于無形資產的權屬。所謂權屬,除了應有明確的無形資產名稱、取得時間、批準機關及文號和有效期外,最重要的是無形資產所屬人的合法權利。這是無形資產評估要注意的一個重要內容,對所屬人擁有無形資產的特定合法權利的確認,是評估時需要描述的。在評估中必須對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者或共同擁有者以及其分離的權利份額等進行確認和描述。
2、關于使用信息來源。使用信息是完成無形資產評估和經濟分析的必需資料。使用信息來源可以是無形資產前期交易或報價、無形資產擁有者提供的內容資料、刊登的廣告、網上咨詢、學術或行業出版刊物、新聞報導、庭審案例、出版的書籍等。
3、宏觀經濟與行業前景。通過宏觀經濟和行業前景的分析,可以了解無形資產使用的頻率、市場潛力和生產單位的狀況,以確認宏觀經濟和行業前景相關因素對無形資產評估價值的影響,并依據這些因素對評估作出調整。
4、無形資產的歷史狀況。了解無形資產的研究、交易等過程,可掌握無形資產制造與開發的成本,有助于選擇評估途徑,使評估人員正確理解無形資產的成本、價格和價值。
5、無形資產的競爭狀況。在評估無形資產過程中,必須獲取與無形資產相關的市場競爭信息,以了解無形資產在行業、區域的地位。
6、無形資產前景和無形資產以往交易情況。在評估過程中,通過分析無形資產的前景狀況,進行市場預測,并從以往交易中判斷無形資產將來在市場中所處的發展地位,對正確評估無形資產的價值具有重要作用。
三、對《準則》第21條內容的探討
《準則》第21條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有關評估方法,其內容是:1.使用的評估方法及理由;2.評估方法中的運算和邏輯推理方式;3.折現率等重要參數的來源;4.各種價值結論調整為最終評估價值的邏輯推理方式。筆者認為,對于無形資產評估使用的評估方法和理由,應根據無形資產評估目的、無形資產性質,結合各種理論概念來考慮和確定。對于評估方法中的運算和邏輯的推理方式以及折現率等重要參數的來源等,屬于評估的技巧和評估師的知識范疇。
在《準則》的第1317條中,對注冊資產評估師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等評估方法的具體注意事項已經作了規范。因此評估的運算和邏輯推理應不必再作說明。
四、對《準則》第18條內容的探討
《準則》第18條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聲明六項內容。這些聲明是必要的,也是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實施無形資產評估時應注意的期后事項,對注冊資產評估師規避風險有一定的作用。該條第2款要求評估師對所依據的信息來源進行認證,并確信其是可靠和適當的。但從目前情況看這是難以做到的。因為要求注冊評估師對大量的社會信息來源做驗證并不現實,在費用和時間上都有問題,評估師只能根據自己的知識和判斷能力對信息來源進行篩選比較,選用比較客觀的并適合評估目的的信息資料。而《準則》中未要求對非營業性的經營企業、已經準備就緒但未開始營業的企業、暫時關閉等待出售的企業的無形資產評估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提出有關聲明,實際上有相當多的無形資產是在這種狀況下評估的,其期后事項往往同過去和未來的經營業績密切關聯,有必要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聲明。